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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城(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 4日電)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擬修消費者保護法,未來郵購或訪問買賣產品非全面享有7天鑑賞期;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質疑消保權益開倒車。

消費者報導雜誌社發行人陳智義指出,消保處擬修法,將消保法第19條賦予消費者透過郵購或訪問買賣購得產品時,可享 7天鑑賞期的權益,修訂特殊性質可除外,恐怕會讓消費者權益開倒車。

他說,消保法的修法,若僅以特殊性質之類的用詞修法,或是「授權主管機關決定哪些商品適用或排除」,未明訂具體規範,無疑是讓業者可藉此開大門,排除7 天鑑賞期規範。

他指出,對於不適合 7天鑑賞期的產品,業者應反思就不該在網路上銷售,否則已享受非實體店舖經營的低成本營運模式,又不提供消費者試用期權益,對消費者不公平;否則業者自己要設法提供消費者試用、檢視管道,但若如此,也就不是郵購或訪問買賣商品了。

他強調,消基會主張,消保法的修法至少要像國外一樣,條列出不適用 7天鑑賞期的產品內容,以免開大門情況出現,讓消費者權益不保。10203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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